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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益陇原】非法采矿,刑责加身、民责难逃 !

时间:2026-05-20 09:22:28  作者: 点击数:

近日,由临洮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马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马某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被判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65311元。

据悉,2025年9月,马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移送临洮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中发现: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马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临洮县某乡镇境内采挖块石并出售,非法获利1065311元。现场山体一侧被削平,形成采石不规则深坑,植被遭到毁损,水土流失严重。

“这不仅仅是刑事犯罪,生态的账也得考虑。”刑事检察部门随即将公益损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线索移送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立案并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为全面固定生态损害事实,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协同开展调查核实,办案人员两赴现场实地勘查,确认修复费用。刑事证据与公益诉讼证据同步收集、相互支撑,为后续一并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5年12月,临洮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庭上,公诉人围绕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指控;公益诉讼起诉人则运用鉴定意见、图斑影像、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系统展示了矿区生态受损的全貌。

“已判刑了,为什么还要赔?”面对辩护方的质疑,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回应: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性质不同、并行不悖。刑事公诉追究的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破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偿的是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破坏生态的侵权人必须为生态损害全额“买单”。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公益诉讼请求,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的作出不是终点,而是生态修复的起点。我们将持续跟进监督判决执行,推动修复费用依法追缴到位,督促修复方案从图纸落到大地。”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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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任何企图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谋取私利的行为,终将面临“刑责加身、民责难逃”的沉重代价。广大群众可通过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积极举报非法采矿、破坏环境等违法线索,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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