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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玉门:检察建议为企业开具“法治药方”

时间:2025-06-17 09:15:19  作者: 点击数:

“我们通过学习常态化、人员专业化、监管数字化、外部协作有效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齐发力,现在企业各项经营活动更加规范。”近日,玉门市检察院就一起检察建议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时,企业负责人介绍。

据悉,2021年,邱某某实际经营管理的甘肃某能源储运有限公司为解决货运司机不开票导致其增值税发票(进项)不足的问题,经他人介绍,与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委托运输协议,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甘肃某能源储运有限公司向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虚开税额达27万余元,上述发票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案件办理期间,甘肃某能源储运有限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该案于2024年10月30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我们仔细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实地走访企业,查看企业运行情况。”办案检察官介绍,经与企业管理人就企业发展运行情况、人员内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面对面交流,该院了解涉案企业财务管理方式、运行流程、税收缴纳等情况。

鉴于企业负责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的情节,今年2月10日,玉门市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企业及负责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按照行刑反向衔接规定,玉门市检察院将线索移送酒泉市检察院,2月25日,酒泉市检察院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要求对该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后市税务局回复称,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内部监督缺位、财务管理不严等问题,玉门市检察院决定对企业制发检察建议,从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强化财物监督机制、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培训等方面,建议其加强税法知识学习,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制度,依法经营。

3月25日,办案检察官向企业送达《检察建议书》,与企业管理人员召开座谈会,向企业讲清讲透“法理”“事理”“情理”,共同商讨企业整改计划。

收到检察建议后,涉案企业积极整改,参加税务部门专题培训、自行开展专题学习,引入专业财务系统,健全财务审核流程,严格按照税收征管相关规定和制度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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