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甘肃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在酒泉市瓜州县法院公开审理,并依法当庭宣判,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
据悉,2022年4月,赵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后在其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2024年5月,赵某和朋友在瓜州县一公园湖边垂钓时,发现一名女孩落水,情况十分危急,赵某和两名同伴依次拉手将女孩抓住拖移至岸边进行心肺复苏,同时拨打120和110,女孩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事后,赵某等三人被瓜州县委政法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瓜州县人民政府为三人颁发荣誉证书。

今年2月21日,司法行政机关充分考虑赵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表现和本次救人事迹,向酒泉市检察院征求对赵某提请减刑的建议。
“为确保案件公正规范办理,我们到见义勇为事发现场实地调查取证、走访见证人。”酒泉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该院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完善工作流程和机制,并向县委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依法询问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了解赵某的日常现实表现情况。

为增加公正和透明度,3月18日,酒泉市检察院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听证员围绕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重大立功情形、是否应当减刑等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参加。
经过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赵某舍己救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的表现”,应当减刑,同意司法行政机关对赵某提请减刑的意见。
与此同时,酒泉市检察院就司法行政机关在前期办理提请减刑工作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通过细化工作流程、规范操作标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推动社区矫正监督规范化。
5月12日,结合评议结果,酒泉市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报请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赵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且有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司法行政机关的减刑意见。5月13日,司法行政机关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
6月5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对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缩短缓刑考验期限六个月。
“将减刑审查从‘书面审’转向‘公开审’,以‘看得见’的方式确保程序公正,增强了司法透明度。”酒泉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深化协作配合,通过构建协同治理机制,凝聚司法执法合力,切实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法治化运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治理的双向融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